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为市场)交易商的商品交收业务正常进行,规范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约定所指定商品物权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市场仅办理以交易商名义进行的商品交收。交收的最小单位为6批。
第四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约违规方承担。
第五条 交易商通过市场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交收手续,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交收仓库的经营状况增设、暂停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和调整指定交收仓库库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各交易品种商品交收业务。市场、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收标准
第七条 用于交收的商品应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具体规定用于交收的标的物。
第八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依据《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交收合同》(以下简称“《交收合同》”)执行。 粳稻、玉米、大豆交收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黑龙江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粳稻交收质量标准》;《黑龙江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玉米交收质量标准》《黑龙江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大豆交收质量标准》。
第九条 粳稻、玉米、大豆的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商务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质量品级粳稻、玉米、大豆哈尔滨交收库的粮食价格。实物交收一律在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货方式为库内交货。货款由交收价、地区差异升扣价和质量差异升扣价确定,地区差异升扣价和质量差异升扣价标准由市场规定。
第十条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交收的商品质量符合合约约定标准,并且保证该商品的权利无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交易商承担,市场有权对卖方交易商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必须由市场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与认定。质量仲裁程序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及交易合约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交收结算按照实际交收数量结算。
第三章 交收关系及交收方式
第十三条 交收关系 订单交易采用交收配对制确定交收关系。
第十四条 交收关系确认后,市场通过传真方式向交易双方发出《市场商品交收通知书》,随即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收。
第十五条 交收方式
市场提供提前交收、按期交收、协议交收等多种交收模式,持订单交易合约的交易会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商品交收。
(一)提前交收申请:交易商可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第二个营业日起至该品种上一交易月交易品种最后交收日前第十个营业日前的任一营业日采用书面方式向市场提出商品提前交收申请。市场收到《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提前交收申请表》,市场按有利于交易商的原则进行交收匹配,匹配完成后,买方交易商须交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须提交相应的足额注册仓单。
提前交收交收日为交收匹配成功后第二个营业日(不含匹配成功当日)。
提前交收匹配:提前交收模式下,由交易商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场提出提前交收申请。匹配成功后,生成相应的匹配单,同时买卖双方的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予以冻结。如果当日匹配不成功,相应的提前交收申请自动参与下一日的交收匹配。交易商可通过市场提交《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提前交收撤销申请书》,经市场批准后可以转让。
(二)协议交收申请:交易商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下一个营业日起至该品种上一交易月交易品种最后交收日前十个营业日前,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若协商一致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表》后,均可在这期间的任一营业日到市场办理协议交收申请,市场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核确认。协议交收须经市场批准,交收日为协议双方约定日期。
(三)按期交收申请: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均可在签订电子合同后下一个营业日起根据交易规则的约定向市场提出交收申请, 买方交易商须交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须提交相应的足额注册仓单。
按期交收交收日按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提出交收申请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转让。
按期交收匹配:按期交收模式下,交易商可以申请撤销已提交的交收申请,经市场确认后予以撤销,撤销交收申请后的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转让。
按期交收模式下,市场对进行交收的买方交易商按照数量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由订货量最大的买方优先选择交收仓库(数量相等时由订货均价高的买方优先选择),仅当买方选择的交收仓库商品不足时方可选择另一交收仓库。市场对商品存放于买方所选指定交收仓库的卖方交易商按照数量优先、入库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从第一顺位开始与买方交易商进行交收匹配,匹配成功后,生成相应的《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交收匹配单》。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提前交收、按期交收完成交收匹配或协议交收经市场确认后,由市场组织交收匹配的双方签订《交收合同》。买方交易商须在交收日后3个营业日内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相关资料提交市场,由市场转交卖方交易商,以便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根据交易匹配结果,于最后交收日向买方开具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买方在《提货单》开具后5个营业日内对商品质量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市场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市场仅负责转交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相关资料,买方应对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市场收到买方资料当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在该传真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不迟于接到市场通知的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传真至市场。
第十八条 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营业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至市场。市场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转交买方,经买方确认无误,买卖双方填写《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商增值税发票交收确认单》并加盖在市场预留的印鉴后交至市场,市场将剩余货款划入卖方在市场的交易帐户。交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手续均须交易商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四章 入库流程
第十九条 卖方交易商向市场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须向市场提交《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入库申请表》(以下简称“《入库申请表》”)和相关凭证,通过市场向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预报手续。
第二十条 市场接到交易商《入库申请表》经对交收仓库库容核实、仓库确认并对申请事项审核无误后,向指定交收仓库、交易商开具《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入库通知单》(以下简称“《入库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办理入库申请时,按10元/吨向市场交纳入库定金。《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办理入库的,入库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入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请入库的,入库定金不予返还。入库商品的溢短量为总量的10%。
第二十二条 各指定交收仓库如发生库容已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接收商品入库,应及时向市场书面报告。市场对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名单即日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对该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申请,申请暂停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市场,市场于收到报告即日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未取得《入库通知单》的商品不予办理入库手续。已经交收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收仓库继续进行交收,不需办理入库申请。
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前,须根据市场相关规定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商品储存合同》。凭《入库通知单》合理安排垛位,做好接收准备。每个货位存放的粮食数量不得超过200吨。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按市场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品种、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商品入库单》、《商品检验报告》,与交易商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同时将入库情况录入市场管理系统。指定交收仓库应对《商品入库单》所载的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商品入库审验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如不到库监收,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审验结果。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凭交收仓库开具合格商品的《商品入库单》在交收月第一个营业日前提请市场指定的质检机构对该批商品品种、质量等进行核查检验,出具质检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办理仓单注册手续通过交收仓库进行。交收仓库根据交易商的要求,依据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对合格部分录入系统向市场提交《注册申请表》;经市场现场核查审批确认无误后,提出批准注册意见。交收仓库根据市场批准注册意见,通过系统生成仓单。同时收回并注销交易商持有的相应《商品入库单》。
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结清仓单开具日前的有关费用后,领取注册仓单。 仓单自市场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仓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仓单是由交收仓库开具的经市场注册的代表商品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市场办理交易、交收、质押、转让、注销的凭证。交易商持有的仓单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须及时到市场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所有黑龙江粳稻的注册仓单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必须进行仓单注销。
第二十九条 市场根据交收匹配结果,向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同时注销卖方交易商相应的注册仓单。 已办理交收的商品如需再次生成注册仓单需重新检验,并按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已办理注册仓单的商品,如需办理出库,须通过市场开具《提货单》进行。
第六章 出库流程
第三十条 交易商在《提货单》开具后5个营业日内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第三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凭《提货单》、出库介绍信、提货人身份证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办理商品出库手续。指定交收仓库应积极配合货主办理出库,不得故意拖延。
第三十二条 出库数量以指定交收仓库检重为准,按《提货单》全量出库。
第三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提货单》开具后5个营业日内确认商品质量、
第三十四条 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于《提货单》开具
第三十五条 已经办理出库的交收商品,市场不再受理交易商的质量和数量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均同意在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进行交收,
第七章 交收费用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在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应根据交收数量按市场规定标准分别向市场交纳交收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合约规定或市场公告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最后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收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进入交收程序之前,须结清相关仓单自生成日起至最后交收日止在指定交收仓库发生的所有费用,未结清的仓储及相关费用由市场根据双方结算结果,划扣通知单、相关票据。其余费用由实际发生方或另行协议承担。
第三十九条 如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提出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支付。
第四十条 仓储费及相关出入库费用收取项目和标准,由市场规定最高限价,具体收取标准由货主与指定交收仓库通过协议约定。
第八章 交收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注册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四)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
(五)违反交易双方在市场签订的交收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四十二条 市场在发现违约行为后3日内通知交易双方。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协商解决,市场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如协商不成,守约方可申请市场从违约方帐户划拨相当于合同违约部分的市场规定比例的货款作为违约金。市场基于该申请的划款行为对违约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相对人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一)买方交易商货款不足或卖方交易商注册仓单不足造成违约,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守约方所得的违约金=交货价×违约方的违约数量×20%。
(二)卖方交易商发生质量违约,违约金计算公式为:买方交易商所得的违约金=交货价×卖方违约数量×5%。
(三)若买卖双方均违约,市场对双方分别按合同违约部分依交货价计算的货款的20%(质量违约按5%计)的违约金作为市场的风险基金。
第四十三条 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办法如下:
超过该期限10个营业日(含)以内未交增值税发票的,卖方须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该期限10个营业日以上仍未交增值税发票的,卖方须按全额货款的11.5%向买方支付违约补偿金。滞纳金或违约补偿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给买方。
因买方原因致使卖方延迟开具发票或所开发票作废的,买方负担相关责任;《提货单》开具后5个营业日内买方未提供有关交收资料或未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提出异议,市场划转剩余货款至卖方,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其他交收违约,根据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交收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或所得货款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违反市场有关规定,市场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警告;
2、限制交易或者商品入库数量;
3、强制转让持有的电子交易合约;
4、限制出金;
5、责令支付违约金;
6、收缴风险管理金;
7、责令赔偿损失;
8、没收违规所得;
9、中止交易商资格;
10、注销交易商资格;
11、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对于在交收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市场有权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损害结果的不同,将按上列措施的某项或多项执行。对于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将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归北大荒粮食电子交易市场。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